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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国内首例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案评析

本文来源:中国企业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2-05-25

中国商标查询中心最新报道: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国内首例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案评析 。

案件事实及审判要旨
  2005年12月,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超市业主董建军在销售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包装、装潢也与其生产的“酸酸乳”饮料的包装与装潢相似,遂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内蒙古蒙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2000年起就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地使用“酸酸乳”商标。虽然该商标中带有“酸”和“乳”等表明产品特征和主要原料的词,但经原告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对其宣传、推广费用投入的逐年增加,该商标已经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虽然其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但已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仅对本案有效。2006年4月13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董建军和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败诉。一审宣判后,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开庭审理,并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07年1月4日《人民法院报》,作者安健)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我国如何对未商标注册进行法律保护。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二,其一为“酸酸乳”是否能够构成商标?其二为如果“酸酸乳”是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
  1、“酸酸乳”是否能够构成商标?
  根据2007年1月6日中国商标查询网的商标近似查询的结果,输入国际分类号29、查询内容“酸酸乳”后,显示查询结果为24项。查询结果显示:乐百氏(广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02年4月10日和2002年9月19日分别申请注册“智酸乳”、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7月23日申请注册“酸酸乳”(申请号3251681)、合肥华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酸酸”、淮南益益科技食品有限公司2003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益酸乳”以及河南省豫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6月28日申请注册“酸酸”。洛阳阿新奶业有限公司2003年7月23日申请注册“酸酸”。从2005年3月28日起至2006年7月31日止,天山畜牧玛纳斯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爽乳酸”、中山市强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冰酸乳”、刘灿希申请注册“冰酸乳”、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酸酸乳”、“蒙牛酸酸乳”、“小小酸酸乳”、“小点儿酸酸乳”、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酸酸”、陕西和氏乳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酸酸”、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哈酸乳”、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三鹿酸酸乳”、“三鹿酸酸乳饮品”、浙江金华市佳乐乳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佳乐酸酸乳”以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喜旺酸酸乳”。
  1982年8月23日我国通过了《商标法》,1983年3月1日起生效,后经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何谓商标,即商标的定义,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商标的定义可以援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5条1的规定来进行解释,即“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商标按照是否注册可区分为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按照是否驰名可区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商标法》对除第十条规定之外的哪些标志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明确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规定对于下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5条1对此也有规定:“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针对牛奶乳液饮品而言,“酸”直接表示了产品的口味特点、“乳”直接表示了产品的主要原料,这可能是商标局不予核准前面所提到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驳回复审的原因。因此,“酸酸乳”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在本案中,两审法院似乎对此作出了肯定的结论。但是笔者认为,由于“酸酸乳”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标志,完全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
  2、“酸酸乳”作为未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是我国《商标法》并不排斥商标所有人使用未注册商标,而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才会受到法律的强制干涉,即(一)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四)用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注册商标又可以区分为未注册普通商标与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正以前,按照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6年8月14日发布的第56号局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只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只有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即未注册商标无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无法依据《商标法》获得法律保护。但是《商标法》经第二次修正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无论商标是否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均可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中国商标查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商标法》中已经有明文规定,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亦可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便采取禁止他人使用的法律救济获得保护,但是《商标法》没有对未注册普通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整体解释原则,未注册商标只有在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才可援引《商标法》的规定获得禁止他人使用的法律救济。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对未注册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依法进行认定。本案两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酸酸乳”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进行了认定,并作出了肯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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