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
假冒他人商标注册受查处
本文来源:国际商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2-05-25
中国商标查询中心最新报道: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查处。案情简介
辽宁省桓仁县盛产优质水稻,辽宁省桓仁粮食储备库更是以销售桓仁大米而远近闻名。为此,他们还注册了“兴桓”商标注册,并被评为辽宁省著名商标。也正因为如此,经常有不法粮商假冒辽宁省桓仁粮食储备库的“兴桓”大米对外销售。
2006年5月27日这天,辽宁省桓仁粮食储备库工作人员又发现辽宁省本溪某粮食批发市场有人出售的大米假冒“兴桓”商标,便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立即前往调查,发现该市场某粮食批发经营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将产地为梅河口的大米装入印有“兴桓”注册商标字样的包装袋中对外销售,每袋50斤,共计200袋10000斤。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假冒“兴桓”商标的大米予以扣留。
某粮食批发经营处认为:装大米的200条袋子是从他处购买的,袋子上的“兴桓”商标文字也是买时就有的。因此,工商部门不该认定他是注册商标侵权行为人,应该认定销售袋子的人为注册商标侵权行为人。
工商部门认为:如果该粮食批发经营处所说属实,那么,卖袋子的人涉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该另案处理。调查中,曾经要求该粮食批发经营处提供销售袋子的人,但他说:“卖袋子的人不认识也找不到。”工商部门又没有证据证明该袋子上的“兴桓”注册商标标识是某粮食批发经营处自己印制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注册标识的行为人无法进行认定。即使如此,某粮食批发经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更何况该粮食批发经营处,明知大米不是来自辽宁省桓仁粮食储备库,仍将产自梅河口的大米装入印有“兴桓”注册商标的包装袋中,故意混淆商品的产地和出处,既侵犯了“兴桓”注册商标所有人即辽宁省桓仁粮食储备库的商标专用权,又欺骗了消费者。因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国商标查询处理结果:工商部门经过认真调查,最终认定某粮食批发经营处假冒辽宁省桓仁粮食储备库“兴桓”注册商标的违法事实成立,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于2006年6月30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1、责令某粮食批发经营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其200条侵犯辽宁省桓仁粮食储备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袋并予以销毁;3、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本案已经得到执行。
评析1.我国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纠纷的处理实行双轨制。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依职权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动依法予以查处。从实践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优势是快捷、便利和不向当事人收费;劣势是当事人请求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赔偿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还得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优势是注重程序的完备和证据的审查,以及终局裁决的权威性;劣势是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必须自行收集对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证据,既费时又费力,并要预交诉讼费用。本案中,辽宁省桓仁粮食储备库发现某粮食批发市场有人出售的大米假冒兴桓商标后,选择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依法处理,符合《商标法》规定。
2.《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案中,事实上存在二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是在装粮食的袋子上印上兴桓注册商标字样,属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二是销售假冒兴桓大米的行为。即使前一种行为不是某粮食批发经营处所为,其销售假冒兴桓大米的行为也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因此,某粮食批发经营处认为注册商标侵权行为人不应该认定是他而应该认定为销售袋子的人,显然是错误的。由于该粮食批发经营处将产地为梅河口的大米装入印有兴桓注册商标字样的袋子,冒充是从辽宁省桓仁粮食储备库进货的桓仁大米,更具有主观故意性。与那些无主观过错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相比,情节更为严重、性质更为恶劣,因此,在处理上也应该相对更重些。
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中赔偿损失是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中国商标查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这二方面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销售者销售了商标侵权商品但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的(缺一不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一是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是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三是说明商品的提供者的。本案中,某粮食批发经营处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因具有主观过错(存在主观故意),即明知该商品不是从辽宁省桓仁粮食储备库进货的桓仁大米,但仍假冒兴桓注册商标并对外销售,且又不能说明装粮食袋子的提供者,因此,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辽宁省桓仁粮食储备库既没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某粮食批发经营处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即辽宁省桓仁粮食储备库放弃了请求赔偿权,某粮食批发经营处才没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罚款等。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某粮食批发经营处的商标侵权行为处以责令某粮食批发经营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200条侵犯辽宁省桓仁粮食储备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袋并予以销毁、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的处理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商标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刑事制裁。当然,不是所有的商标侵权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在符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即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形下才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