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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2-05-25
中国商标查询最新报道:是违反《合同法》还是《商标法》?案情:
2004年6月1日,北京佩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南昌市东湖纳兰美容时尚生活馆签订“纳兰美容时尚生活馆”之授权加盟合同,合同期为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合同履行期满,双方未就继续合作达成一致意见。但南昌市纳兰美容时尚生活馆仍然以“纳兰美容时尚生活馆”的名义经营,继续使用北京佩蓝科技有限公司所享有商标权的商标注册和带有“纳兰”字样的标志、标识等。北京佩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南昌市东湖纳兰美容时尚生活馆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佩兰公司的合法权利,损坏了佩兰公司的品牌形象及该公司对全国市场的统一规划,遂投诉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分析:
对此案的处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理。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按这两个企业订立的合同,合同期是“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而南昌市东湖纳兰美容时尚生活馆在2006年5月31日之后仍在按这个合同的某些条款办事,这就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应该按《合同法》来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因为:其一,南昌市东湖纳兰美容时尚生活馆2006年6月1日与“纳兰”商标注册专用权人北京佩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2006年5月31日已到期,合同失效,此后不存在是否履行合同的问题;其二,南昌市东湖纳兰美容时尚生活馆未经北京佩蓝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继续使用“纳兰”注册商标,属于侵犯北京佩蓝科技有限公司“纳兰”中国商标查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应该按《商标法》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