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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工商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2-05-25
中国商标查询最新报道:法条竞合时应如何定性。基本案情
当事人霍某于2006年3月14日在中邮专送广告(总4118期)上发布广告,对外宣称:“郑重声明 买‘小羚羊’电动车,认准正宗‘小羚羊’商标。我公司为‘小羚羊’商标唯一合法持有人,商标注册证号:1394432。任何厂家挂小羚羊或在‘小羚羊’商标前(或后)加字,打‘小羚羊’名义销售电动车的都属侵权行为,产品属假冒产品,消费者可向本地3·15投诉。本公司一旦发现,将追究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后经执法人员查实,“小羚羊”商标及图样根本未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并且当事人所称的“小羚羊”商标注册证号1394432其实是注册商标“羚羊”的商标注册证号。山东省枣庄市工商局市中分局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
分歧意见
在对该案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定性时,办案机构与法制核审部门之间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理由是,当事人利用广告对其所售商品的商标注册情况做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理由是,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主要表现为某一商标未经注册,使用人却称其商标已经注册。如在未注册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誖注册标记,或者在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上冒充注册商标等。该案的当事人正是在其商品的广告宣传品上,冒充注册商标“羚羊”。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既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又构成了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两种违法行为并罚。
案件评析
定性准确是行政处罚的前提,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还是数种违法行为,应以何种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定性处罚呢?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释义把虚假宣传广告分为两大类:夸大失实的广告和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其中第一类的夸大失实广告一般是指经营者对自己生产、经销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等情况,或者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价格等交易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该案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正符合第一种,是失实的广告,是对商品的中国商标查询注册商标情况这种交易资料进行无中生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所采取的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其目的都是损人利己,其直接侵害的对象是作为竞争对手的其他经营者,当然有的也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则是直接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购。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在广告宣传品上称“小羚羊”“商标是注册商标,其主观上主要还是为了达到使消费者购买他的商品、打击销售同类商品的竞争对手的目的,从而导致其他厂商的利益遭受损害,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单纯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冒充商标注册只是为了达到损害竞争对手这一根本目的而使用的一种手段。因此,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第三种意见,笔者以为,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不是两种违法行为,应属于法条竞合。即当事人为了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或同一法律的数项规定。因此,只能依一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同时将几种行为并罚。从本案来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违反了《商标法》,也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款,属于法条的竞合。因为,当事人为了实施排挤竞争对手这一主要违法行为,主要还是以虚假宣传的不正当方式为主,其他的冒充注册商标和虚假广告违法方式为次。所以,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利用广告对其所售商品的商标注册情况做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该案应定性为当事人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方式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