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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小精灵”引发的思考——从“伟哥”商标之争看如何防范国际商标抢注

本文来源:中国工商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2-05-25

中国商标查询中心最新报道:“蓝色小精灵”引发的思考——从“伟哥”商标之争看如何防范国际商标抢注 。
 日前,历时8年之久、曾经轰动全球医药界的“伟哥”商标之争终于有了初步结果。北京市一中院对美国辉瑞公司所提出的七项诉讼请求全部驳回。法院经审理认为,Viagra无论作为药品名称还是注册商标,从未在中国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宣传,国内公众主要是通过媒体介绍而有所了解,仅凭媒体对辉瑞公司的“伟哥”药效、销售情况、副作用等情况的介绍,不能证明“伟哥”在中国已有较高声誉。辉瑞公司从没有实际使用过“伟哥”商标,因此无法证明“伟哥”是辉瑞公司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法院最后认为,媒体报道并非辉瑞公司对“伟哥”商标的宣传,不足以证明“伟哥”商标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Viagra这个辉瑞公司在中国最知名的产品,近年来其商标权、专利权一直纷争不断。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药企看好中国市场所蕴含的巨大潜力,纷纷抢滩中国市场,药品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辉瑞公司眼里,“伟哥”在消费者心目中一直是“万艾可”的代名词,假如商标最终被威尔曼拿下,对辉瑞的“万艾可”市场无疑是一个重大打击;而威尔曼也认为,谁夺去“伟哥”这一令人垂涎的商标,谁就占据了ED(男性勃起功能障碍)药市场制高点,使得自己与竞争对手拉开一大截距离。
  1998年初,美国辉瑞公司研制出了那颗名叫“欲望的药片”——Viagra,其化学名称为“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该药一经问世,立即畅销美国,波及全球。中文媒体报道这个蓝色小精灵时,将其译成为“伟哥”,并得到众多媒体的大肆炒作,很快成为全球华语圈子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品牌”。
  人们也许清楚地记得,早在6年前,在这个被称之为蓝色精灵的“伟哥”,最终拿到准许进入中国市场销售的“通行证”之前,由于国内媒体对Viagra的大肆炒作,特别是对其药物功能的多种宣传,使得Viagra被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仅1999年下半年到2000年上半年不到一年时间,国内就有1800家报纸、320家杂志刊载文章介绍美国的Viagra。尽管美国辉瑞制药没有为这种新药在中国投入一分钱的广告费,但它却拥有了数亿元的无形资产。就在国内有关“伟哥”商标权归属问题闹得沸沸扬扬的同时,也许是媒体炒作的作用,国内大凡是与宣传中的“伟哥”沾上边的药品,在一些城市似乎都成了抢手货。
  自1998年3月,随着Viagra这个蓝色的小精灵在美国面世、随后被香港媒体音译成颇为汉化的名字“伟哥”后,“伟哥”商标之争也在一些意图独占商机的企业间爆发了,沈阳飞龙、广东威尔曼以及法国的虎哥你方唱罢我登场,使尽浑身解数争得你死我活,一时难分胜负。早在1998年5月20日,当香港对Viagra的译名刚出现不久,广东威尔曼公司就意识到这是一个难得的商机,果断地向国家工商局提出“伟哥”商标注册的申请。该公司同时还申请注册了“伟姐”、“伟男”、“伟女”、“大哥大”等10多个商标注册。威尔曼想把这个名称用于自主开发的、具有高度生物活性的治疗性功能障碍新药“甲磺酸酚妥拉明快速分散片胶囊”。同年6月2日,这一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按照《商标法》“注册在先”的规定,广东威尔曼有可能最终获得中国“伟哥”的商标权。
  2002年11月28日,辉瑞公司对威尔曼“伟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随后,威尔曼等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反诉,请求撤销辉瑞公司的第3110761号图形商标。2006年11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的辉瑞诉广东威尔曼等被告侵犯商标一案。原告辉瑞公司认为,被告生产、销售了与自己商标标识相近的产品,侵犯了辉瑞的商标权,因此,请求法庭判令威尔曼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追回并销毁已生产的侵权产品和商标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威尔曼公司等被告则予以反驳,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商标权,自己产品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随后,原告在法庭上提出,威尔曼注册“伟哥”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涉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庭认定“伟哥”产品是美国辉瑞公司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在“伟哥”商标纷争中,商标侵权案、反不正当竞争案、商标异议案相互交织在一起。事实上威尔曼公司等被告的反诉理由很充分,辉瑞公司从没有使用过“伟哥”商标,因此无法证明“伟哥”是辉瑞公司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这些理由也得到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现在广东威尔曼公司在“伟哥”商标案中赢得一审胜诉,尽管对市场份额的分配起到一定的影响,但鉴于此类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具有一定的不认知性等特点,其对市场的影响力应该是短期的,因为最终影响产品市场份额的是产品质量和企业声誉等因素。
  应该看到,由于中国药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国内药企与跨国药企之间的官司也呈快速上升趋势。从药品研发规律看,一个新药的整个研发过程大概需要10年,花费在8亿美元左右。如果新药的专利或者商标没有得到保护被别人所占用,研发药企将要蒙受不可估量的损失。回过头看,近年来国内知名品牌在国际上遭遇暗算的事例不胜枚举,除了日前刚平息的海信在德国的商标危机外,还有在国内被列为“国宝级”保护的“一得阁”墨汁,已在日本被抢注。此外,康佳在美国、科龙在新加坡、五粮液在韩国,都已被抢注。
  从国际商法来看,商标抢注有着特殊的“国际规则”,别国企业或个人通过合法途径申请注册知名企业的商标,即使这种抢注带有明显的恶意,也并不违法,抢注商标只是一种“游戏规则许可范围内的非善意举动”。正因为商标抢注不违法,相关品牌原创者要想通过法律途径索回被抢注的商标,将是一件异乎寻常的事情。因此,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药企不仅要有创新意识,还要有商标意识,抢市场就得先抢商标。现在很多药企只有在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后,才去考虑商标注册,这种认识是不对的。药企只要看到这个产品具有发展潜力,就应先注册自己的商标,靠商标抢占市场。透过这场“伟哥”商标纷争的来龙去脉,所留给国内企业最大的启示就是,随着加入WTO后过渡期结束,如何增强自己的市场意识、商标意识和法律意识,保护好我们民族的知识产权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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