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免费查询系统:姓名:手机:Q Q: 请输入姓名、电话及QQ即可进入商标免费查询系统

商标注册业务专线

0731-88718749

0731-88718750

总经理热线

总经理热线

公司动态

保护国内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

本文来源:中国工商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2-05-25

中国商标查询中心最新报道:保护国内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
编者按 200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巩固2004年至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执法,重点整顿治理中外关注的商品批发零售市场中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了一批商标犯罪分子。今天,本刊特别推出国家工商总局最新公布的“十大保护国内企业商标注册专用权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保护“KAM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5年3月初至2006年3月,瑞安市××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的汽车配件上使用“KAMA3”商标,共生产标有“KAMA3”商标的汽车气压调节阀5197只,其中已销售4957只,计销货款347199元,库存240只,计价值13200元,合计非法经营额360399元;共生产标有“KAMA3”商标的汽车加速阀2515只,其中已销售2275只,计销货款86255元,库存240只,计价值8400元,合计非法经营额94655元;共生产标有“KAMA3”商标的汽车气体开关686只,其中已销售210只,计销货款2650元,库存476只,计价值5236元,合计非法经营额7886元。以上三项共计非法经营额462940元。2006年3月2日,浙江省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瑞安分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经查,使用在小型机动车、陆地车辆发动机等商品上的“KAMA”商标注册,是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369613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瑞安分局认为:瑞安市××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带有与“KAMA”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瑞安分局于2006年12月13日对瑞安市××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2.没收已经被扣押的侵权商品;3.罚款人民币38万元。
  
保护“沈鼓”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6年6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西分局在对沈阳××鼓风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标有“沈鼓”注册商标的通风机标牌38个。后经查实,该公司于2004年12月,在未经“沈鼓”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一美术社加工定做了40个标有“沈鼓”及图形的通风机标牌,于2005年2月、3月分别将其中2个标牌钉在2台型号为51—N015D左180°通风机上并售出,非法经营额214700元。
  经查,使用在风机商品上的“沈鼓”商标是沈阳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69715号,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西分局认为,沈阳××鼓风机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鼓风机商品上使用与“沈鼓”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西分局于2006年10月27日对沈阳××鼓风机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38个假冒“沈鼓”注册商标的通风机标牌;2.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保护“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宁波余姚市××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未经“青岛啤酒”、“TSINGTAO”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06年7月5日至8月22日期间,从山东青岛××啤酒有限公司分两次采购与“青岛”啤酒的包装、装潢相近似,且在瓶体上标有“青岛啤酒”及“TSINGTAO”字样的规格为330ml的啤酒1409箱、规格为500ml的啤酒1000箱,合计2409箱。2006年8月22日,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依法查处了宁波余姚市××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经查实,至案发时止,该公司共销售涉嫌侵权的啤酒1383箱零23瓶,现场查扣1007箱,其余在经营过程中损耗,合计非法经营额142307元。
  经查,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青岛啤酒TSINGTAO”商标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022847号,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认为,宁波余姚市××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擅自销售带有“青岛啤酒”及“TSINGTAO”商标的啤酒,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于2006年11月24日对宁波余姚市××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啤酒1007箱;3.罚款人民币21万元。
  
保护“伊利”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6年3月14日,××(四川)企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与包头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代加工合同书”,为其加工生产标有“伊利”+“双月(图形)”商标的“伊利奥力星”草莓味和原味牛初乳乳饮料。自2006年3月31日起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加工生产并交付31536件“伊利奥力星”牛初乳草莓味和原味乳饮料,加工费为128666.88元,材料费11299.26元,合计139966.14元(已收加工费和使用材料费计133193.04元)。2006年5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华区分局根据商标注册人的投诉,对××(四川)企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555件“伊利奥力星”牛初乳草莓味乳饮料,加工费为2264.40元。以上两项共计非法经营额为142230.54元。
  经查,使用在牛奶、牛奶饮料等商品上的“伊利”+“双月(图形)”商标注册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706560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华区分局认为,××(四川)企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华区分局对××(四川)企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保护“AOKE”商标注册专用权案
  2005年8月3日,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河南××饮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05年5月11日至6月29日,未经“AOKE”和“奥克”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印制并使用标有“AOKE”字母和“奥克”汉字的

长沙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2-2020版权所有 24小时客服热线:15580900900 电话:0731-88718749  传真:0731-88718760

总经理服务热线:15874976081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8号左岸右岸B栋2011  邮编:410000

湘ICP备19007553号-2 邮箱:meichuangtm@126.com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0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