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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1730“天门山”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本文来源:美创商标事务所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13
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李勇:
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长沙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李勇第3641730号第39类“天门山商标在观光旅游;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陪伴;旅客陪同;安排游艇旅行;旅游安排;安排游览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李勇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0年12月4日至2013年12月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李勇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i其在观光旅游;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陪伴;旅客陪同;安排游艇旅行;旅游安排;安排游览服务上使用第3641730号第39类“天门山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李勇第3641730号第39类“天门山商标在观光旅游;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陪伴;旅客陪同;安排游艇旅行;旅游安排;安排游览服务的注册原第364173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长沙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李勇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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