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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浅谈中国出现《中国好声音》谁又能笑到最后呢?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13

今年以来,围绕中国好声音节目纠纷上演的大戏一幕接一幕,令人应接不暇。这起纠纷从表面上看,起因是荷兰Talpa公司终止《The Voice Of…》(好声音)电视节目模式版权授权合同引发的,实际上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问题,即“中国好声音”这个节目品牌(中文名称)的归属和使用问题,这也将决定双方纠纷的未来走向。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介绍无论从法律依据还是学理解释上看,电视节目模式本身是否受版权(著作权)保护存在很大争议,我国学界和司法机关的主流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1月28日,灿星公司正式对外发布声明称保留自主研发、原创制作《中国好声音》节目的权利。这一声明蕴含这样的意思:即使Talpa公司不再把《The Voice Of……》节目模式版权授权给灿星公司制作,该公司照样可以继续使用《中国好声音》这个节目名称来制作与原《中国好声音》不同的“自主研发、原创”的新《中国好声音》节目。灿星公司同时表示,新一季《好声音》的赛制、视觉和主旨都将作出改变。《中国好声音》宣传总监也表示:“我们的目标是做出一档具有原创模式,真正属于中国人的、讲述中国故事、代表中国精神、引起中国人共鸣、推动中国音乐发展的原创节目。”笔者认为,考虑到节目模式本身得到版权保护的可能性极小,即便新的《中国好声音》的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与原节目雷同,但只要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背景音乐等与《The Voice Of……》节目没有实质相似之处,就不存在太大的法律风险。
  另外,虽然3月7日Talpa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未经其许可在全国城市海选和宣传过程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和图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这个诉讼对灿星公司来说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威胁。随着灿星公司公布第五季《中国好声音》的全新标志(将手拿话筒举“V”标志变成了具有金属质感的“V”造型,并删除了Voice China字样),无论是将来的宣传还是在实际节目中,都不太可能再使用与《The Voice Of……》节目商标同样的标志,因此,Talpa公司以其已注册的商标权来制止灿星公司制作第五季《中国好声音》节目的措施,恐怕难以奏效。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Talpa公司、唐德影视与灿星公司之间无法达成和解与进一步合作,今后可能出现两档名为《中国好声音》的节目——灿星方面单独制作的《中国好声音》以及Talpa公司授权唐德影视制作的《中国好声音》。于是,双方可能发生一场对《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归属的争夺战。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规定,从当前商标注册的审查实践来看,无论是灿星公司和浙江卫视方面,还是Talpa公司和唐德影视方面,将“中国好声音”字样注册为商标长沙商标注册都是难以实现的。但是,由于《中国好声音》在我国事实上已经成为一档著名的电视综艺节目,因此,这个节目名称依然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获得保护。那么,究竟谁可以拥有该名称从而禁止他人使用这个特有的节目名称呢?
  从灿星公司的声明来看,虽然The Voice的节目名称及注册商标属于Talpa公司,但《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节目名称是灿星公司与浙江卫视联合命名的,或者说这个中文节目名称的知名度是灿星公司打响的。因此,在灿星公司看来,Talpa公司无权授权任何一方制作名为《中国好声音》的节目。也就是说,将来唐德影视如果制作名称为《中国好声音》的电视娱乐节目,将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站在Talpa公司的立场来说,在过去几年,《中国好声音》节目在中国观众中的品牌声誉是和《The Voice Of……》这个节目不可割裂的,也就是说,观众说到《中国好声音》,想到的其实就是《The Voice Of China》,那么,《中国好声音》的品牌声誉是来自《The Voice Of China》,既然灿星公司将来制作的节目已经无法使用《The Voice Of China》的标志,该节目也和《The Voice Of……》节目之间没有任何联系,那么,也就不能再使用《中国好声音》这个中文节目名称,否则必将导致公众对这个知名节目来源的误认。
  有人将好声音节目纠纷与王老吉诉加多宝一案相比。确实,这两个案件有两个共同点:第一,凉茶配方本身是公开的,并不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电视节目模式本身也很难用知识产权来保护。第二,虽然王老吉凉茶本来就是广药集团拥有商标权的产品,但王老吉凉茶在中国市场的声誉主要是由加多宝公司打响的;尽管《The Voice Of……》节目模式是Talpa公司原创的,但该节目在中国市场的落地开花,形成《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品牌声誉,事实上主要是由灿星公司和浙江卫视来完成的。因此,灿星公司的立场有点类似于加多宝(王老吉凉茶的品牌声誉实际上是加多宝公司打响的),而Talpa公司的立场则类似广药集团(既然王老吉商标已经终止授权,加多宝就不能再利用该品牌的声誉)。
  但是,长沙商标注册中心认为这两个案件存在重大差异:在红罐王老吉凉茶的推广过程中,加多宝(制造商)一开始并不为公众所关注,消费者对该凉茶的识别主要是通过王老吉商标来实现的,加多宝和王老吉凉茶之间一开始在多数消费者心目中并不存在联系。因此,一旦王老吉凉茶商标授权许可终止,王老吉凉茶和加多宝凉茶完全可以也应该大路通天各走一边,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言“双方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遵守商业道德,尽量厘清各自产品的市场界限”的话,应该不存在谁利用谁的品牌声誉的问题。在《中国好声音》节目的推广过程中,无论是《The Voice Of……》这个外文节目名称,还是《The Voice Of……》的品牌形象(手持话筒的标志),总是和《中国好声音》这个中文节目名称一并出现在观众眼前的,换句话说,《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节目名称与《The Voice Of……》外文节目名称和节目标志难以割裂,即使灿星制作与浙江卫视将来制作播出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启用了新的标志(删除了外文名称和原标志),甚至新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已经脱离了原《The Voice Of China》的节目模式,其还是能事实上延续和利用原《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在中国观众中已经形成的品牌声誉。
  这样的结果对Talpa公司来说似乎难以接受,但既然Talpa公司在原先的授权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说忽略了《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的权益归属问题,Talpa公司也很难从事实和法律上完全否定灿星公司与浙江卫视是《中国好声音》这个中文节目名称的设计者和实际使用者。因此,Talpa公司就无法像广药集团可以让加多宝终止使用王老吉商标那样禁止灿星公司与浙江卫视制作播出名为《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反过来,同样由于《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节目之间已经存在的事实联系,灿星公司与浙江卫视恐怕也无法禁止Talpa公司授权唐德影视制作名为《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因此,两个《中国好声音》的并存和竞争,也许是必然的和合理的。
  如果灿星公司推出的新《中国好声音》节目与Talpa公司的《The Voice Of……》节目之间在节目标志、舞台设计以及节目模式上均已作出明显区分的话,在不同的电视频道播出的两个不同的《中国好声音》节目也不至于对中国电视观众造成误导和混淆。两个《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互竞争,对广大观众来说也不是什么坏事。电视节目的最后成功与否,并不仅仅取决于所谓的节目模式或者一个节目名称,而是一个综合制作能力和市场运作能力的较量。谁能最终赢得中国电视观众的青睐,谁才是真正的“中国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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