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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647974号“狼人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本文来源:商评委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13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7974号“狼人杀及图”长沙商标注册(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07491号“狼人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64015号“快乐狼人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779472号“开心狼人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由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裁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姻介绍;知识产权许可;版权管理”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互联网域名租赁;” 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姻介绍;知识产权许可;版权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湖南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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