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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61098091号“契丹铁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13
长沙商标注册第61098091号“契丹铁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赤峰小秋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陈英哲
异议人赤峰小秋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陈英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1098091号“契丹铁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契丹铁骑”指定使用于第21类“纸巾盒;瓷器装饰品;化妆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51949号“契丹”长沙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的“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未提供其引证商标实际宣传使用证据,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098091号“契丹铁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