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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61989278号“维怡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13
长沙商标注册第61989278号“维怡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金桂芳对被异议人广西南宁市雅泽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5期《商标公告》第61989278号“维怡美”长沙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维怡美”指定使用于第38类“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137311号、第57161819号“维怡美”商标、第32390187号“维怡佳人”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第35类“广告”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湖南商标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长沙商标注册,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长沙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989278号“维怡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