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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60281069号“真牛倌”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13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第60281069号“真牛倌”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广州市真牛馆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燃力电子商务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60281069号“真牛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真牛倌”,指定使用于第29类“鱼制食品;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562604号“真牛馆”、第47929390号“真牛馆慢煮”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熟肉制品;加工过的牛肉;肉;香肠;腌制肉;肉干;肉糜;肉罐头;干食用菌”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49177号“真牛馆领鲜”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罐头;加工过的牛肉;肉;香肠;腌制肉;肉干;肉糜;食用油脂;熟肉制品;肉汤”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食用油”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食用油脂”等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及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81069号“真牛倌”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