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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60596544号“格凸农夫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0-02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第60596544号“格凸农夫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紫云县鑫盛宏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0596544号“格凸农夫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格凸农夫茶”,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1505号“农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包子;玉米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16364号“农夫”、第25243691号“农夫NONGFU”、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果”、第32类“果汁饮料(饮料);食用碱水;豆类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水(饮料)”等商品上的“农夫山泉”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长沙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596544号“格凸农夫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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