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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42502号“葵花”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2-08
第66042502号“葵花”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佳氏企业管理(东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042502号“葵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葵花”,指定使用于第25类“睡眠用眼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9477号、第12512676号“葵花”、第8926087号“小葵花”、第12890739号“小葵花妈妈”、第45688091号“葵花·指纹图谱”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中药成药;消毒剂;产包;医用保健袋”、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裤;婴儿纺织品尿布;婴儿全套衣;婴儿睡袋;帽子;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上的“葵花药业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42502号“葵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