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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391218号“胡大妮”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2-25
异议人胡玲对被异议人王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6391218号“胡大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胡大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厅;餐馆;咖啡馆;酒吧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49277号、第8265760号“胡大”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91218号“胡大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