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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68079号“豫园”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2-06
第65668079号“豫园”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材源梦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65668079号“豫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豫园”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非金属门框;建筑用非金属门廊;非金属折门;胶合板;非金属窗;木材;石膏板;石棉水泥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55620号、第847152号“豫园”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镜子及部件;石膏或塑料艺术品”、第31类“未加工的林业产品;园艺产品;鲜水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68079号“豫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