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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96934号“抖谷酒”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3-18

第60596934号“抖谷酒”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0596934号“抖谷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米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尼瓦(以甘蔗为主的酒精饮料);黄酒;食用酒精;烧酒;白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31447号、第32861802号“抖音”、第48077855号“抖音DOU+”、第36256955号“抖惊喜”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亦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述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596934号“抖谷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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