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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414290号“抖来利”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9-10
第71414290号“抖来利”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聚广源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1414290号“抖来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来利”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商品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商业咨询、顾问和信息服务;市场营销咨询服务;电话市场营销;广告宣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47878995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灭火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形式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706989号“抖音DOUYIN”、第28425530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注册的“抖音”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14290号“抖来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