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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549254号“同人荟”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09-14
第68549254号“同人荟”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沈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第68549254号“同人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同人荟”指定使用于第41类“流动图书馆;书法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9216号“同仁堂及图”、第769220号“堂仁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学校;文娱活动;组织体育活动竞赛”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含义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药品”商品上的“同仁堂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分属不同行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549254号“同人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