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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342691号“零芮”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2-11

第74342691号“零芮”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三聚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342691号“零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零芮”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减肥茶;消毒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8273号、第4344510号、第5360995号、第9931315号、第12525115号、第25937584号、第26353013号、第35127246号及第44871418号“羚锐及图”,第1118298号、第1120342号、第1780612号及第5487410号“羚锐 LINGRUI及图”,第1375273号、第1492540号及第10144653号“羚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中药成药;人用药;空气净化制剂;牙填料;医用保健袋;化学药物制剂;膏剂;贴剂;消毒剂;医用糖果”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中成药”商品上的“羚锐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42691号“零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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