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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677396号“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4-29

异议人赵建民对被异议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迪源商贸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0677396号“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聘”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2686542号“聘酱PINJIANG及图”商标已被我局撤销不再享有在先商标权,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77396号“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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