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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04403号“太行山水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6-17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邢台山水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604403号“太行山水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行山水间”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葡萄酒;蜂蜜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2896号、第5398765号“山水及图”商标,第8771455号“山水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酒(利口酒)”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04403号“太行山水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 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