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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51324号“海归农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7-01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恒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51324号“海归农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归农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1505号“农夫”、第25313287号“农夫牧场”、第20011878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茶”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上的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复制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51324号“海归农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