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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06698号“晨友CHENYO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7-18

 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会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606698号“晨友CHENY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晨友CHENY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写工具;绘画材料;卷笔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4861号、第22978086号、第1815587号“晨光”、第4223910号“晨光MG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海报;剪纸;牛皮纸;起钉器(办公用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于第16类商品上的“晨光”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6698号“晨友CHENY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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