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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中心|第73230114号“FOROZ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10-20

异议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方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台州市方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230114号“FOROZ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ROZ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汽车减震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39333号“FARIZON”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30114号“FOROZ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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