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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946213号“懒皇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6-01-13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第81946213号“懒皇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国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第81946213号“懒皇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懒皇厨”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82273号“胖子”、第22298862号“胖子及图”、第55596080号“胖子酸菜鱼佐料”、第4829378号“胖子懒厨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调味品(辣);姜(调味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946213号“懒皇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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