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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80658553号“金保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6-01-16

异议人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滇保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0658553号“金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保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膏;泥敷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2634号“金水宝”、第4117525号“金水宝KINGSCO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片剂”等商品上的“金水宝”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658553号“金保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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