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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83409295号“虹太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6-01-20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3409295号“虹太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虹太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暖器;饮用水过滤设备;烹饪用电高压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7628号“虹阳”、第21231740号“长虹”、第13218463号“长虹红太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炉灶;烤面包器;电炊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409295号“虹太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