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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81521466号“艾祝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6-02-04
异议人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四季喜阳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1521466号“艾祝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祝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艾灸;医疗保健;医疗按摩;有关保健的咨询服务;按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90208号、第4376780号“艾迪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医务室;按摩(医疗);医院;保健”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521466号“艾祝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