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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330434号“缇米娜TIMIN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6-02-26

异议人北京时佳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凯博箱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1期《商标公告》第83330434号“缇米娜TIMIN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缇米娜TIMIN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8类“书包;皮制带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65814号“米曼缇”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947540号“米休缇”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手提包;皮制系带”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330434号“缇米娜TIMIN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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