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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536384号“施大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6-02-28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宁瑞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3536384号“施大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施大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动物蛋白(原料);催化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166496号“爱施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化学肥料;土壤调节制剂;肥料”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536384号“施大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