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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883118号“柏尼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6-03-03
异议人法国轩尼诗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柏尼诗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第82883118号“柏尼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柏尼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25686号、第3909238号“轩尼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甘邑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916946号“轩尼诗”、第13891129号“HENNESSY”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咨询”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轩尼诗”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易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易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883118号“柏尼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