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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297810号“桔怡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6-03-04
异议人徐宁对被异议人岑溪市贵妃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1期《商标公告》第84297810号“桔怡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桔怡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材;药用糖浆;医用生物制剂”等。异议人引证的第85651286号“桔医堂及图”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上述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205861号、第76212519号、第76216193号、第82829292号、第76221786号、第76230262号、第80904397号、第76219053号“桔医堂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5类“膏剂;片剂;卫生消毒剂”、第10类“缝合材料”、第21类“饭盒;空的智能药瓶;水晶装饰品”、第29类“香肠;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第30类“速溶咖啡;袋泡茶;糖”、第32类“啤酒;豆汁;豆类饮料”、第33类“白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红葡萄酒”、第44类“康复中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亦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297810号“桔怡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