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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854221号“好爸爸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6-03-06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凯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2期《商标公告》第80854221号“好爸爸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爸爸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防蛀剂;粘蝇纸;驱虫用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84065号“好爸爸KISP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洗衣用织物柔顺剂;干洗剂;护发素”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缺乏事实依据,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854221号“好爸爸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