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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32470号“金条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6-03-10

 异议人湖南宾之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星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0232470号“金条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条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756168号“金条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产品销售货架图片、购销合同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金条榔”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232470号“金条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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